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公證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公證之辦理
(法定公證費用:每份文件750元)

以下所提及的證明文件(藍色粗體字),本所皆可為您辦理翻譯本公證。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流程與申辦



申請條件:
「依親來臺之新移民」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
  證後),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
  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文件,並提出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由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無國籍證
  明或因非可 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經外交
  機關查證屬實之文件等條件,始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申請程序:
由本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函縣(市)政府層轉
內政部許可。

應備文件:
一、戶籍資料(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五、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國籍者,係我國國         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六、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 關代查)。
七、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
        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九、 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譯本。
十、無國籍人附繳:(1) 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正本
      (驗畢後,由受理機關發還)、基本資料頁之影本及中文譯本(中
        文譯本得由我國公證人予以認證。本項證件,內政部認有查證必
        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證)。(2)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核發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3)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
        文件。
十一、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十二、婚姻狀況證明。
十三、相片二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十四、證書規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
         註明為內政部)。


另須再繳驗其他證件之情形
  • 如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 須再繳驗已辦妥結婚登記之謄本;無法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 如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須再繳驗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證明及本人之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如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者:須再繳驗已辦妥收養登記之謄本;無法提憑戶籍謄本者,須檢附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 如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須再繳驗出生證明
  •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須再繳驗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父、母或養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如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須再繳驗本人及其父或母之出生證明;親子關係身分證明文件
  • 如是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者:須再繳驗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如該未婚未成年男子已年滿十八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須檢附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單身證明)及親子關係身分證明文件
  • 如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外國文件未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補救方式:


來本所辦理的優點:
1.隨到隨辦,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填請求書、
        來回各單位繳費、蓋印,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
2.可代為連絡優良翻譯社,讓您一道窗口完成所有程序!
3.中午不休息,週六有營業,時間彈性,歡迎預約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諮詢專線(03)332-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