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立「自書遺囑」判無效
「遺產不給女兒」法院認手寫才算數
【法庭中心╱連線報導】刑警黃中夫七年前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但黃男前年過世後,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日前判黃男遺囑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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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眾可以自主選擇在臨終時,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CPR),而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作心肺復甦術的意願(Do Not Resuscitate,DNR)。想要完成這樣的心願,應該要先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再註記於健保IC卡上。換句話說,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意願不需要寫在您的遺囑上,而是應該完成保IC卡註記。遺囑的內容是交代立遺囑人死亡後的相關事宜,並且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的同時發生效力,而在需要安寧緩和醫療時,立遺囑人仍在世,遺囑尚未發生效力。健保IC卡註記DNR>詳細說明及程序請參考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會議紀錄。(加蓋圖記) (三)新設立人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共同合夥契約書(設立人二人以上,須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