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短期補習班設立、變更時應辦理公證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會議紀錄。(加蓋圖記)
(三)新設立人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共同合夥契約書(設立人二人以上,須公證)



(七)新增加設立人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正本驗明後發還)。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正本驗明後發還)。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主任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班址(班舍)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
                       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新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

            備) (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財產目錄
四、班級及科目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新增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四)     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

             消防 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

            備)(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教師履歷冊(加蓋關防)-新聘教職員之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証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影本 (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正本驗明後發還)。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驗正本)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前項第二、三、四、五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六款由設立人或班主任為之。
標記*各項變更皆應檢附原立案證書正本及1張一吋相片。
補習班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
表及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凡需要正本附件皆需臨櫃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諮詢專線(03)332-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

(桃園市政府正對面,聯邦銀行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