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會議紀錄。(加蓋圖記) (三)新設立人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共同合夥契約書(設立人二人以上,須公證)。
(七)新增加設立人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正本驗明後發還)。 |
|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正本驗明後發還)。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主任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
| 三、班址(班舍)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 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新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
備) (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財產目錄 |
| 四、班級及科目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新增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四) 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
消防 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
備)(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教師履歷冊(加蓋關防)-新聘教職員之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証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影本 (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正本驗明後發還)。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驗正本)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
|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
| 前項第二、三、四、五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六款由設立人或班主任為之。 |
| 標記*各項變更皆應檢附原立案證書正本及1張一吋相片。 |
| 補習班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
表及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
| 凡需要正本附件皆需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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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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