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
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
有此權利。
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
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
受影響。
簡單的說,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或者是變動,都要到地政事務所登記
才生效,而一旦完成登記,就推定登記名義人合法擁有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如果自己出錢購置的不動產因故要登記在他人(出名人)名下
,請記得辦理借名登記契約公證,避免日後出名人反悔難以舉證,導
致自己辛苦買的不動產變成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