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契約公證(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4條)
本所備有收養契約可供參考
應到場之人:由收養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本生父母攜身分證
到場辦理。
到場辦理。
1.子女被收養時,應提出父母同意出養之公證書面。
但父母已親自到場提出同意書面並請求公證,或有民法第1076條
之1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之1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
(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為共同請求人。但有民法第
1074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074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2)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4.收養關係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及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之
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之該國收養相關法律中文或英文版本。
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之該國收養相關法律中文或英文版本。
公證費用:1000元
注意:經公證之收養契約,仍需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來本所辦理的優點:
1.隨到隨辦,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填請求書、來回各單位
繳費、蓋印,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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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午不休息,週六有營業,時間彈性,歡迎預約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諮詢專線(03)332-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