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子女監護權委託公證(民法第1092條)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是指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所設之委託監護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一定期限內」,須其約定之期間在未成年子女屆滿法定成年20歲以前之特定期間為限。



請求人:由父母攜帶身分證一同到場辦理
           (辦理英文監護委託書應另備護照以核對英文拼音)

應備文件:1.記載父母與子女間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2.委託書(內容應載明「一定期間」、「特定事項」,且
                  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有違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

費用:中文500元
        英文或中英對照750元

監護權委託為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來本所辦理的優點:
1.隨到隨辦,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手填請求書、來回各
       單位費、蓋印,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
2.本所中午不休息,周六有營業,時間彈性,歡迎預約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諮詢專線(03)332-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