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贈與契約經公證,日後不得任意撤銷


贈與契約辦理公證,除可保存證據外,最大的功用在於,民法第408條第二項規定,贈與契約經公證,贈與人即使未移轉所有權(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仍不得任意撤銷。相反的,如果未經公證,贈與人在交付或過戶登記前,依法有權可任意反悔撤銷贈與契約,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夫妻互贈財產免稅 立委提案修法刪除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贈與可享220萬元免稅額,且夫妻互贈財產免課贈與稅,因此可能形成父母先互贈財產再轉贈子女以避稅的漏洞,或是夫妻轉移財產規避債務問題,因此包括立委李貴敏、曾巨威等人提案修法,將刪除配偶互贈財產不課稅的規定。
李貴敏指出,夫妻間互贈財產卻不課贈與稅,恐導致夫妻藉此提前逐年轉贈財產給子女,以規避遺產稅,將侵蝕國家稅基,也可能使夫妻轉移財產以躲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
李貴敏等人提案已完成一讀,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案審查。她說,本案涉及廣大中上階級利益,許多立委並不支持,因此花了很長的時間才完成連署,希望財委會儘快排審。
現行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減去1,200萬元的免稅額與各種扣除額後,再乘以10%,即為遺產稅;贈與稅則是每人每年的贈與額,可減去220萬元的免稅額,再減扣除額後,課徵10%贈與稅,由贈與者繳納。
理律事務所律師陳東良表示,夫妻互相贈與免課稅的衍生問題是,因為贈與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
陳東良表示,因此若上一代想將財產轉移給下一代,可先由夫妻間互相贈與,再轉贈下一代,如此在贈與財產時,就可將每年免稅額增至440萬元。
陳東良說,依現行規定,若夫妻間財產較多者,在過世前可預先將財產贈與另一半,在亡故後就可避免被課遺產稅。但「遺贈稅法」中仍有規定,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必須追繳遺產稅,超過兩年的贈與就無法避免。
李貴敏表示,以往夫妻財產並未明確劃分,為配合民間習慣,因此規定夫妻不課贈與稅。但基於夫妻財產地位對等精神,民法親屬篇已於2002年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制改為以各自管理、使用與收益為原則,當初立法的時空背景已不存在。
【2014/12/02 經濟日報】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