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國中、小學入學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公證

家裡的小朋友要進明星學校就讀,要先提出經過公證的證明文書?!
桃園縣政府為了均衡區域發展、教育資源的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
中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對跨區就讀的學生,要求家長提出有權住
在學區內設籍房屋之證明文書。因此,若房屋不是家長或學童的直系
親屬所有,就必須提出經公證的租用或借用契約書


請求人:請由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與學童一起遷入該戶籍
    之父或母)攜身分證來所辦理。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出具授權書(蓋上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參代理人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1.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2.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本所備有房屋租賃及借用契約書可參考,您無須準備!
       
公證費用: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或押金合併計算,與租賃物公告現值
      比較,以較高 者為標的價額(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
      例如房屋課稅現值40萬,則租約/借用公證費用
      為2000元。


學童入學辦理房屋租賃或借用之不同

租賃:出租人報稅時須申報租賃所得。
借用:因是無償借用,出租人不需申報租賃所得。
作業要點雖要求應辦理租賃契約公證,但房屋借用契約也可證明有權
使用該房屋,然而究竟可否以房屋借用契約為證明文件,仍然應向學
校詢問方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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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線(03)332-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