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辦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
贈與契約辦理公證,除可保存證據外,最大的效用在於,民法
第408條第二項規定,贈與契約經公證,贈與人即使未移轉所有
權(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也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相反
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贈與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前,依
法可任意反悔並撤銷贈與契約,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第408條第二項規定,贈與契約經公證,贈與人即使未移轉所有
權(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也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相反
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贈與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前,依
法可任意反悔並撤銷贈與契約,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為了避免與親友日後爭訟,曠日廢時,贈與動產、不動產請記
得辦理公證,透過公證人來確認及保存贈與人的真意,即使日
後對簿公堂,也是最明確的證據!
得辦理公證,透過公證人來確認及保存贈與人的真意,即使日
後對簿公堂,也是最明確的證據!